您现在位置:福建省第四地质大队 >> 党建文明 >> 党的建设 >> 浏览文章

《关于规范党员干部网络行为的意见》

2020/11/30 10:20:06点击数(0)已有0人评论 加入收藏

网络行为是党员干部言行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在网络行为中也应当自觉规范网络行为,发挥好模范带头作用,营造风正气请的网络环境。近日,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网信办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党员干部网络行为的意见》,对党员干部的网络行为提出了明确的指导意见,广大党员干部应当按照《意见》的要求,在网络上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对不准许的参加的网络传播行为、网络活动,坚决不参加;以职务身份注册账号时,严格履行报告义务;对网络违法行为积极举报监督,肃清全网风气。

《关于规范党员干部网络行为的意见》(中宣发〔2017〕20号)

  一、党员干部在网络上要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严格遵守党规党纪,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网络行为中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自觉宣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正能量、弘扬主旋律,共筑网上网下同心圆。

  二、党员干部不准参与以下网络传播行为:发表违背党的基本路线,否定四项基本原则,歪曲党的政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诋毁、污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歪曲党史、国史、军史,抹黑革命先烈和英雄模范;制造、传播各类谣言特别是政治类谣言,散布所谓“内部”消息和小道消息;出版、购买、传播非法出版物;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制作、传播其他有严重问题的文章、言论、音视频等信息内容。

  三、党员干部不得参加以下网络活动:组织、参加反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网络论坛、群组、直播等活动;通过网络组党结社,参与和动员不法串联、联署、集会等网上非法组织、非法活动;参与网上宗教活动、邪教活动,纵容和支持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及其活动;利用网络泄露党和国家秘密;浏览、访问非法和反动网站等。

  四、严格规范党员干部在网络平台以职务身份注册账号行为。党员干部以职务身份在微博、微信、网络直播、论坛社区等境内外网络平台上注册账号、建立群组的,应当向所在党组织报告。

  五、党员干部应当履行举报监督的义务。发现网上违法违规违纪信息、活动的,及时主动向有关部门、网络平台等举报,积极提供线索,协助有关方面处置。

  六、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网络行为的教育、引导和管理。各级党组织要认真贯彻落实《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以及《党委(党组)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对在网络活动中以身作则、表现突出的党员干部,要充分肯定、热情鼓励;对坚持正确立场、传播正能量而遭到围攻的党员干部,要旗帜鲜明地给予保护和支持;对党员干部违反本意见规定的,要依据党纪和国家法规进行严肃查处。


0
关键字:
上一篇: 四队组织召开发挥党支部纪检委员作用工作推进会
下一篇:省地矿局党组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

网友评论

 

评论排行榜